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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强奸案辩护律师强奸罪有效辩护案例:检察机关建议量刑四年,法院判三缓四——阜阳强奸案

时间:2024-01-10 15:34:38  来源:  作者:胡瑾刑事律师团队  阅读:

 
胡瑾刑事律师团队部分律师合影

强奸罪有效辩护案例:检察机关建议量刑四年,法院判三缓四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和被害人(某大学在校学生)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两人相约在合肥市某酒店见面,并发生性关系,然后以恋人身份相处。五一假期,两人到多地游玩,其间多次发生性关系。后二人产生矛盾,被害人向被告人提出分手,被告人不甘心,仍进行纠缠、威胁,并到被害人就读学校滋扰,被害人报警,经派出所处理,被告人写下保证书,保证不以任何形式骚扰被害人,不会对被害人作出任何过激行为。后被告人又以陌生人的身份添加被害人社交软件进行聊天,二人叙谈中被告人得知被害人在与其恋爱期间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且有特殊性癖好。被告人以将此事告知被害人父母等为由威胁、恐吓被害人,并扬言对其报复后,双方约定在某酒店房间内见面,后被告人采用恐吓、殴打、捆绑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且拍摄视频进行威胁,其间被害人哭泣、求饶等。事后,被害人将此事告知其男友,其男友报警,民警随即在酒店内将被告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二、办案过程
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家属才决定解除之前委托的辩护律师,另行委托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钟磊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家属委托后,经会见被告人了解基本案情并确认委托关系,到法院阅卷,发现本案的情节类似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39号案例。
该案例中,对于“如何运用证据认定熟人之间强奸罪与非罪的界限”有详细的释法说理,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确有暴力、胁迫的行为,但其暴力、胁迫行为的目的并非是强奸被害人,其暴力、胁迫行为也并非是其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手段。本案不宜认定构成强奸罪。”但是,案件最终虽有无罪结果,也是经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审理,被告人被羁押了很久才得以重获自由。
辩护人在阅卷后,通过会见被告人及与其家属当面沟通,详细告知他们,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本案有争取无罪的空间,但肯定也是需要旷日长久的“斗争”才有可能实现。如果采取以“无罪辩护”为后盾,争取缓刑为目标的辩护策略,则有更大的可能让被告人早日走出看守所,恢复自由。被告人及家属经过考虑,均表示对于有罪判决虽心有不甘,但更希望实现被告人能早日恢复自由。
辩护人经征求委托人意见后,一方面与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多次沟通,促成当事人家属与被害人之间达成谅解,另一方面也在开庭前后多次与检察官、法官沟通,提出了按《刑事审判参考》第1339号案例的裁判要旨,本案情节可能属于无罪,但为实现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在双方能够达成谅解的情况下,即使认定被告人有罪,也应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根据阅卷了解到的案情,判断本案若要达成委托人想案结事了,让被告人早日恢复自由的愿望,就一定要避免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刺激到被害人的情况出现。于是,辩护人在庭前详细辅导被告人,让他本人在开庭时诚恳地表达其自愿认罪、悔罪的态度,辩护人也只是简单发表了被告人罪轻和应判处缓刑的意见之后,重点提出了如下书面辩护意见:1.被告人与被害人曾系恋爱关系,本案性侵行为仍发生在双方恋爱纠缠期间,且并不属于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的方式作案的情形;2.从本案的报案时间、报案人以及双方发生关系的情况来看,被害人对被告人采用这种方式发生关系排斥意愿较低;3.从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明细看,被害人由于年轻,在恋爱时可能同时与前男友及现男友都在交往,并因此受到伤害虽值得同情,但本案中的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其系基于真情恋爱,在发现恋人与多人暧昧,其不能接受又不得不接受的情况下,一时被情感冲昏了理智,以致遭遇如此巨大的感情挫折,并且身陷囹圄也同样值得惋惜;4.被告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且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量刑情节,本案系因双方不能妥善处理情感纠纷所引发,犯罪情节轻,社会危害性小,属于安徽省高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3种常见犯罪量刑意见》规定的“(1)被告人与被害人曾系恋爱关系,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形,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案件开庭审理后,辩护人在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同时,也给承办法官寄出了两份由本辩护人辩护的其他强奸案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判决书,以增强法院可以对本案被告人判处缓刑的信心。法院最终在判决书中写明:辩护人发表的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当庭征求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意见,公诉机关未作答复。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五、办案心得 
强奸属于重罪案件,想争取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虽然很难,但没有比人更高的山,没有比脚更长的路;路虽远,行者必至;事虽难,做则必成。
我国《律师法》中有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辩护人,在《律师法》赋予律师三个维护的职业使命中,首先,“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明律师要把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排在第一位,这是律师的本职;其次,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这是律师的专职;第三,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和完成专职工作之后,最终要求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这是律师执业的最高目标,也是律师执业的最高使命,更是律师执业的神圣天职。所以,辩护人在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都要思考,这个案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矛盾的根源是什么?辩护人也应该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样,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并尽力追求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让司法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的同时,也力争能让案件当事人以及他们的家人的心灵都得到慰藉,以实现案结事了的理想状态。
 
  
附:判决书部分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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