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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民警强奸案尘埃落定,合肥市公安局民警张云龙获刑四年半,合肥强奸案辩护律师争辩量刑高低

时间:2021-08-17 14:58:51  来源:  作者:  阅读:

合肥“民警强奸案”获刑四年半,律师:应在“十年以上”幅度从重处罚

合肥市公安局民警张云龙获刑四年半,合肥强奸案辩护律师争辩量刑高低

 

文/ 陈丽媛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一起强奸案的内幕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判决书的公布引发广泛讨论。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的民警张云龙酒后“查案”并在此过程中多次强奸受害人李某1,获刑四年半。

中国新闻周刊发现,本案的讨论焦点主要集中于四年半的量刑与被告人张云龙的公职身份、恶性后果、强奸次数以及其并无认罪悔罪条件的关联上。

    对此,有律师认为,本案之所以引起强烈反响,主要是因为被告人的警察身份、行为的恶劣程度与量刑结果存在较大差距。从法律上来讲,宾馆也是家的概念,警方如果要去搜查,应该拿出“搜查证”等相关的法律文件。而本案如果按照刑法中“情节恶劣”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来判刑,张云龙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警强奸案”

    本案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李某1和朋友李某2、朋友杨某在合肥市庐阳区伯爵假日酒店房间内吃饭,民警张云龙以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为由,指示该宾馆工作人员刷卡进入2301房间对李某1、李某2、杨某三人现场询问。

    随后,张云龙电话通知辅警童某、邹某到房间内协助询问,并安排童某、邹某将李某2、杨某二人带至房间外进行看管,其在房间内对李某1进行单独询问。凌晨3时许,张云龙又安排两名辅警将李、杨二人带回双岗派出所,其本人继续留在2301房间对李某1进行单独询问。

    其间,张云龙通过打脸、拉拽、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某1发生性关系。凌晨5时50分许,被害人李某1被张云龙带至双岗派出所。至6时55分许,李某1、李某2、杨某等人离开双岗派出所。

    在李某1等人投诉并报案后,9时30分至12时40分,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进行现场勘验,同时对被害人李某1和被告人张云龙进行身体检查。

    经法医检查,被害人李某1面颊部红肿、右手手背靠近手腕部青紫、右腿膝关节上方内侧青紫;被告人张云龙左侧腰背部自上而下有三处伤痕,右侧背部有一处伤痕。此外经鉴定,李某1衣物上检出张云龙基因型相同人精斑。

    当日晚21时许,张云龙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供述其与李某1发生性关系,但称李某1系自愿。

    一审法院认为,张云龙辩护意见与李某1陈述、本案证据及查明事实不符。本案相关证据与李某1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且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张云龙与李某1发生性关系存在暴力、胁迫情形,违背了被害人意志。此外,案发当时张云龙以公安民警办案的公务身份对其进行单独的审讯盘查,双方所处位置并不平等。综上所述,对张云龙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裁定被告张云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张云龙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张云龙认为,现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强奸。此外,其不具有强奸李某1的主动动机。公诉机关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1伤痕是其所致,则不能据此认定其实施了强奸行为。

    二审法院合肥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云龙强奸的事实,已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该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二审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量刑争议

    合肥民警强奸案二审判决书公布后,公众对该案进行了热烈讨论。

    有律师认为,本案之所以引起强烈反响,主要是因为被告人的警察身份、行为的恶劣程度与量刑结果存在较大差距。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其中第一条,关于确定强奸犯罪的量刑起点中曾规定:强奸妇女1人1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同一妇女每增加一次,可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01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中指出,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恶劣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情节恶劣程度、致人伤害后果、强奸次数等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律师表示,作为一名警察,被告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大量违纪、违法甚至是严重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工作时间饮酒,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单独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违反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对女性涉案人员的调查,必须有女民警在场;除紧急情况外,对涉案人员的调查,应当在涉案人员单位、公安机关办公地点或者羁押场所进行;对涉案人员釆用了刑讯逼供的手段;与涉案人员发生不当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

    “ 从现有证据来看,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可以确定的。从当时的环境以及伤势等证据来看,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也是确凿无疑的。”易胜华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但严重触犯了法律,也给人民警察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四年半的量刑,显然与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匹配。

    对于本案的量刑争议,易胜华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幅度内从重处罚。

    “作为警察,他应该是懂法的。”律师表示,本案的恶劣之处在于涉案警察滥用职权实施犯罪。“在凌晨1点左右,以‘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名义。我认为这太恶劣了,非常令人震惊。”

    律师介绍,从法律上讲,宾馆也是家的概念,在宾馆里发生的抢劫也叫入室抢劫。警方如果要去搜查,应该拿出“搜查证”等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果有特殊情况,比如对正在实施的犯罪是可以立即实施法律措施的。但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所以他的搜查行为也是违法的。

    律师认为,从性质上讲,本案的情节属于刑法的第236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也可以适用第二款第五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来进行量刑。按照这两条,被告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错误的判决,希望一些部门能够主动纠正,提起再审程序。”透露,案子被曝出来之后,有民众拿此案和“掏鸟案”相比,说“掏鸟”判10年,强奸判4年半,“掏鸟”比强奸的罪行严重,“这是民众的朴素观念,但是这些朴素的观念确实是能够反映一些问题的。”

    相关报道:

    警察酒后办案时多次强奸涉案女子 辩称“是她引诱我”

    2019年10月17日凌晨,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民警张某龙酒后查办一组织卖淫案时,将一名有嫌疑,并有容留他人卖淫前科的女性单独留在酒店房间内,并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这名女性称被这名警察强奸、殴打并向合肥市公安局控告。

    2020年8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龙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后张某龙提出上诉,称这名女子系故意引诱他,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他应该无罪。

    1月16日,记者获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认定受害人的陈述与其他证人证言、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间能形成符合法律逻辑的完整证据锁链,而上诉人张某龙的供述和辩解不符合正常的法律逻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民警查办案件时在酒店强行与女嫌疑人发生关系

   根据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对张某龙案作出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龙,系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民警。

    该法院认定,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李兰兰(化名)在合肥市庐阳区伯爵假日酒店(双岗店)某房间内与朋友李某、杨某一起吃饭。张某龙因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通过指示该宾馆工作人员刷卡进入该房间对李兰兰、李某、杨某三人现场询问。

    后,被告人张某龙电话通知辅警童某、邹某到房间内协助询问,并安排辅警童某、邹某将李某、杨某二人带至房间外过道进行看管,其在该房间内对李兰兰进行单独询问。

    询问期间,被告人张某龙通过打脸、拉拽、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兰兰发生性关系。

    李兰兰于当日9时许至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9时30分至12时40分,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进行了现场勘验。同时在第一时间对被害人李兰兰和被告人张某龙进行了身体检查。经法医人身检查,被害人李兰兰面颊部红肿、右手手背靠近手腕部青紫、右腿膝关节上方内侧青紫;被告人张某龙左侧腰背部自上而下有三处伤痕,右侧背部有一处伤痕。

    经鉴定,送检李兰兰牛仔裤、休闲裤、卫生间马桶上卫生棉及床单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精斑,与张某龙基因型相同;李兰兰身体多部位擦拭物、右手指甲擦拭物、休闲裤上可疑斑迹、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李兰兰、张某龙DNA分型。

    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龙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供述其与被害人李兰兰发生性关系。

    2019年10月18日,张某龙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一审庭审中,公诉机关出具了被害人李兰兰陈述。据李兰兰称,张某龙总共强奸其四次。

    而张某龙对于整个案件也进行了供述和辩解,其称,单独对李兰兰实施询问期间,李兰兰故意对其实施引诱和挑逗,因其酒后一时冲动,遂与李兰兰发生了性关系。

    张某龙称,至凌晨5时多,二人先后发生了两次性行为,整个过程中李兰兰均没有反抗行为。

    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被驳回

    到底是强奸还是自愿行为?

    针对张某龙本人辩护,一审阶段的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龙与李兰兰发生性关系存在暴力、胁迫情形,违背了被害人李兰兰的意志。

    庭审中,张某龙就李兰兰身体所存在的伤情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李兰兰的陈述与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间能形成符合法律逻辑的完整证据锁链;上诉人张某龙的供述和辩解不符合正常的法律逻辑。因此,原判认定的相关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张某龙供述不实,李兰兰并非自愿与张某龙发生性关系,张某龙对李兰兰实施了强奸行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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