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热门链接:法院收费计算器 联系我们  
 安徽刑事律师团队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性犯罪辩护律师 > 强奸罪律师研究

合肥强奸案辩护律师:强奸案无罪辩护要特别慎重,强奸罪中认定违背妇女意志不以妇女有无反抗判断为判断标准

时间:2022-06-05 09:53:54  来源:胡瑾刑辩律师网www.148china.com  作者:  阅读:
合肥强奸案辩护律师:强奸案无罪辩护要特别慎重,强奸罪中认定违背妇女意志不以妇女有无反抗判断为判断标准
 
 
      日前合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该案目前还在审理中。该案辩护律师对王男士是否构成强奸罪产生了困惑,为此向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咨询。
      该案的主要情节:
      21年6月某日深夜,合肥庐阳吴女士在合肥某酒店与他人赌博时需兑换现金,便来到合肥某酒店房间跟被告人合肥庐阳王男士谈借钱的事情,其间,被害人合肥庐阳吴女士进入该房间的卫生间方便。合肥庐阳吴女士从卫生间出来时见被告人合肥庐阳王男士手里拿着砍刀。合肥庐阳吴女士见状欲离开房间,被告人合肥庐阳王男士就对她讲:我不会白帮你的。随后被告人合肥庐阳王男士抱住合肥庐阳吴女士压在床上,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合肥庐阳吴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
 
      辩护律师的困惑: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将本案定性为强奸案。对于本案的定性,当事人王男士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吴女士完全可采用呼喊等求助行为使自己不受侵害,合肥庐阳王男士认为自己不构成强奸罪。要求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王男士聘请的律师对王男士是否构成强奸罪产生了困惑,该律师征求了几位律师的意见。律师的观点也有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合肥庐阳王男士手持砍刀对被害人实施恫吓,违背妇女意志,迫使妇女忍辱屈从,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另一种种观点认为没有对合肥庐阳吴女士进行精神强制,当时的环境中并未致被害人合肥庐阳吴女士精神受到强制,故不能认定被害人合肥庐阳吴女士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被害人合肥庐阳吴女士完全可采用呼喊等求助行为使自己不受侵害。
       盈合刑事律师团队的观点:
      一、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也就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妇女性自主权包括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和关于性交对象、时间、地点等条件的决定权。被告人合肥庐阳王男士主观上应当认识到合肥庐阳吴女士不愿与自己发生性交行为,为使自己强奸合肥庐阳吴女士的意图实现,被告人合肥庐阳王男士对合肥庐阳吴女士用砍刀进行威胁、胁迫,通过这种方式而达成奸淫的目的。
 
      二、被告人合肥庐阳王男士实施了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趁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发生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其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以强迫妇女就范。被告人合肥庐阳王男士在仅有两人的封闭环境中手拿砍刀,其使用砍刀是一种胁迫手段,该手段作为一种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外在表现形式,其足以引起被害人合肥庐阳吴女士的恐惧心理,实现对被害人合肥庐阳吴女士的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合肥庐阳吴女士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奸淫的意图。被害人合肥庐阳吴女士正是在被告人合肥庐阳王男士的精神强制下,使被告人合肥庐阳王男士奸淫目的得以顺利实施。
 
      三、被害人合肥庐阳吴女士未反抗不应认定为没有违反其意志。第二种观点认为从现场勘察来看,没有发现被害人反抗、拒绝的迹象,在当时的环境下,酒店入住客人很多,不同于人迹罕至的区域,被害人没有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被害人合肥庐阳吴女士有多种摆脱不利局面的方式如大声呼喊等,但被害人合肥庐阳吴女士怠于行使,应认定为自愿与被告人进行性交。在普通强奸案件中既然违背妇女意志,必将遭到受害人的强烈反抗,从有明显反抗表示就可以断定。但是,既然有普通就必定有特殊,面对胁迫强制程度相当的行为,处于大致相同的客观条件下,妇女的反抗意识有无和反抗强烈程度则会有明显的差异,有的妇女可能认为能反抗而断然加以反抗,有的妇女则判断无法反抗而放弃反抗。有的会不顾一切地剧烈反抗,有的会忍辱屈从不敢反抗。由于强奸行为手段的多样性以及被害人的个性差异性,仅从妇女没有反抗或反抗不明显,甚至不知反抗,就认定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就有可能放纵某些罪犯,让某些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处。第二种观点割裂了被害人合肥庐阳吴女士处于具体条件下的实际心理客观判断,仅仅依据被害人合肥庐阳吴女士有无反抗的表象来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无法得出正确结论的。明显的或者激烈的反抗固然是认定违背妇女意志的重要依据,但在没有反抗或者没有明显反抗的情况下,则应该具体分析原因,判断具体情况下妇女的真实心理状态。被害人合肥庐阳吴女士的真实心理状态对被告人合肥庐阳王男士的性侵行为是持反对态度,被告人合肥庐阳王男士明知被害人合肥庐阳吴女士不愿意与其发生性行为,而对被害人合肥庐阳吴女士采取胁迫手段,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上一篇:安徽省蚌埠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洪斌受贿案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下一篇:合肥强奸罪案件辩护律师:强奸案件辩护律师常犯错误——强奸案件辩护认定违背妇女意志以妇女有无反抗判断为标准

推荐资讯
合肥刑事律师 胡瑾
合肥刑事律师 胡瑾
合肥刑事律师王成
合肥刑事律师王成
六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王成律师
六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宣城刑事律师事务所  王成律师
宣城刑事律师事务所
相关文章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刑事律师加盟
安徽刑事辩护网 皖ICP备11007584号-4
法律咨询电话:19955197010 Email:hujinlawyer@126.com
地址:合肥市习友路与潜山路交口华润大厦A座26.27层 胡瑾律师:13855183210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胡瑾律师刑事辩护团,安徽知名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安徽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安徽刑事案件律师,安徽专业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