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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阜阳中级人民法院安徽阜阳毒品大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时间:2022-07-26 10:57:28  来源:  作者:胡瑾刑事律师团队  阅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阜阳中级人民法院安徽阜阳毒品大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阜阳毒品案件二审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阜阳毒品案件辩护律师胡瑾安徽省检察院检察官激辩技侦证据是否合法?

 

      2022年6月23日下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徽阜阳贩毒田某某大案,安徽省检察院检察官出庭。田某某因为贩卖毒品罪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胡瑾律师接受田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田某某的二审辩护人。二审审理重点:1、公安机关对田某某执行监视居住是否合法,监视居住期间取得的证据是否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公安机关的技侦证据的展示、一审检察机关出示的公安机关基于技侦证据的《情况说明》的合法性、真实性问题;3、本案关键证人(中间人)是否存在问题。辩护人和二审出庭检察官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胡瑾律师认为,1、本案是一起疲劳审讯的典型案件,在卷的证据材料中,尤其是侦查机关及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结合被告人提出的被疲劳审讯的过程,清楚地展示了侦查机关疲劳审讯的违法办案事实;2、颍泉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F---贩卖毒品案件发案期间,我局即通过技术手段对本案被告人等人进行技术侦控,通过技术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田---与L贩卖毒品的事实与F案件有紧密联系”。侦查机关在无犯罪事实发生的情况下,未立案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且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未提交合法的技术侦查审批手续,属于严重程序违法。3、本案侦查机关在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未获取证明田某某贩卖毒品客观证据的情况下,违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实施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想以口供强行定案。合议庭应该批准辩护律师的申请,将侦查机关获取的田高红认罪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4、本案关键证人(中间人)、神秘的中间人是谁?如果是警方的线人,就应该有证词或出庭作证。否则就是不存在的人物。

被告人亲属庭后对胡瑾律师在法庭中的表现予以肯定,特此通过微信对胡瑾律师赞扬和感谢!

 

 


 

胡瑾律师、江慧律师办理的安徽阜阳贩毒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某某刑事判决,发回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胡瑾律师、江慧律师辩护的安徽阜阳贩毒案安徽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某某刑事判决,发回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刑终17号之二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    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泉县庙岔镇-------。2004年3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11月5日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6年5月4 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3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瑾,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江慧,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皖---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1次后因出现不可抗拒的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裁定中止审理,6月20 日裁定恢复审理,6月23日通过远程视频开庭方式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书记员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田某某通过视频方式参加庭审,上诉人田某某的辩护人胡瑾、实习律师江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2刑初39 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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