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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无罪辩护案例: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自愿性交后因承诺利益未兑现而报案强奸罪不成立

时间:2023-06-15 13:14:57  来源:  作者:  阅读:

强奸罪无罪辩护案例: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自愿性交后因承诺利益未兑现而报案强奸罪不成立

裁判要旨
本案审查的重点在于,结合全案证据多角度分析认定女方在承诺利益未及时兑现的情况下报复性报案的可能性基本案情l'
20---年11月21日11时许,丁某某来到栗某经营的理发店洗头,期间丁某某向栗某索要了电话号码。当日19时许,丁某某再次来到该理发店,2人在理发店套间内发生了性关系。因害怕票某怀孕,丁某某将精液射在地上。后丁某某因他人打电话离开。栗某于当晚20时21分许给丁某某打电话,丁某某未接上,之后栗某又给丁某某发短信。后栗某给其朋友秦某某打电话称其被一丁姓男子强奸,秦某某让其报警,栗某遂于20时21分许拨打110电话报警。丁某某于4天后联系栗某时被侦查人员抓
获。
二、关键问题丁某某与菜某发生性关系后,菜某报案称其被强奸,丁某某供述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前其许诺事后给栗某财物栗某可能是因其未及时兑现承诺以为被骗而报案。在实践中,对“客观发生性关系后因预先承诺利益未兑现而报案的可能性”如何排除,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三、分歧意见检方指控认为,丁某某强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栗某陈述丁某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她害怕怀孕哀求丁某某将精液射在地上,丁某某强行脱衣时将她的腹部划伤;事后她告知朋友秦某某,秦某某让其报警,她在案发后1小时即报警。秦某某的证言与栗某的陈述一致。伤情检验记录表明栗某腹部有13x5厘米的划痕。鉴定意见为提取的现场地面上的无色斑迹、栗某内裤上斑迹均为丁某某所留。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有定案的唯一性、排他性,足以认定丁某某存在强奸的犯罪事实。
一二审判决认为,丁某某强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丁某某不构成犯罪。丁某某与栗某发生性关系属实,但指控丁某某强行与栗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仅有票某的陈述和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而栗某的两次陈述细节不一致。秦某某的证言系传来证据,且秦某某系栗某的前男友,又是栗某经营的理发馆的房屋出租人与荣呆有利善天系,具证言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栗某腹部划痕轻微正常脱衣时完全可能形成,且没有证据证明栗某衣服有撕扯、破损的情况。栗某和丁某某各执一词,丁某某供述其与栗某自愿发生性关系前给栗某许诺买衣服,他离开后栗某还打电话、发短信说他说话不算数,而栗某陈述其被丁某某强行奸污。指控丁某某犯强奸罪的直接证据仅有栗某的陈述,再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排除二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因承诺利益未兑现而报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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