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组织“卖淫”?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卖淫”的含义、范围一致吗?
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不限于异性)的性欲的行为,包括与不特定的对方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口交、肛交之类性进入行为)。组织男性向男性实施肛交、口交,组织男性向女性实施性交、口交、肛交,都成立本罪。但组织女性向女性实施所谓性交、口交、肛交等性进入行为,可能只是理论上可行,实际很难实施。至于组织女性跟女性接吻或者互用物理阳具插入对方口腔、肛门、阴道等,可能还不值得以犯罪论处。 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不同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卖淫”。2001年2月28日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现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可见,刑法上的“卖淫”范围窄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卖淫”,仅限于性交、口交、肛交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或者同性手淫和女性单纯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俗称“打飞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