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摩托车收取定金涉嫌诈骗罪 二审改判合同诈骗罪办案心得 胡瑾刑事律师团队诈骗犯罪辩护中心律师成功案例:网络销售摩托车收取定金涉嫌诈骗罪 二审改判合同诈骗罪 主办律师:王成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安徽区域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合肥)刑事部副主任,盈科(合肥)诈骗犯罪辩护中心主任,胡瑾律师辩护团队核心成员,联系电话15055127462(微信同号)。 案情简介: S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涉及S某通过网络售卖摩托车,被指控利用低价、分期付款等诱饵骗取客户定金或购车款,后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或拖延,涉案金额达17万余元。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合同诈骗,改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办案过程: 2023年2月S某涉案以后,其家人通过咨询和了解,决定委托胡瑾主任和王成律师为其辩护,在侦查阶段,作为S某的辩护律师,从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的那一刻起,便深感责任重大。一审法院审理认为,S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据此,一审法院判处S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虽然刑期相较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大幅度下降了,但是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胡瑾主任、王成律师深感责任未尽。胡瑾主任、王成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存在错误,S某等人的行为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S某家属也决定继续委托王成律师代理二审,为S某争取公正的判决。 二审辩护思路: 通过多次会见S某、收集证据、分析案情,王成律师逐渐形成了清晰的辩护思路,二审阶段提出了相关的辩护意见。最终,王成律师的坚持和努力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案件取得了改判的成功。 辩护要点如下:
- S某没有非法占有的定金的目的:S某等人收取定金是为了销售车辆和留住客户,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客户支付定金后,只要后续补齐车款,即可正常交付车辆。此外,公司并未携款潜逃、销毁账目,而是有专门的售后服务和签署的买卖合同。
2、S某实际上没有实施欺骗行为:S某等人在销售车辆时,车辆是真实存在的,且通过正规渠道获得。客户支付定金也是自愿行为,并未陷入错误认识。此外,客户在支付定金后,并未因分期或定金问题而遭受财产损失。案件定性:王成律师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因为S某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 3、S某等人的诈骗行为是在与买车客户签订、履行《买卖合同》相关合同过程中实施的。其行为都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是否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S某等人以“某某机车”(后更名为“某某车行”)店为依托实施售车的行为,该店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且诈骗行为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所得财物也归单位所有。因此,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 5、一审中部分证据收集程序违法,应予以排除,且案发前的部分金额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办案结果: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王成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S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对刑期和罚金进行了调整。S某的刑期被调整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心得体会:本案历经一年八个月的时间,从侦查阶段到一审再到二审,最终取得了改判的成功。本案的成功改判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将诈骗罪改为合同诈骗罪,更准确地反映了S某的行为特征。 1、深入了解案情,准确把握案件性质 在办案过程中,王成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收集证据、分析案情,逐步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和细节。在此基础上,准确把握了案件性质,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这一准确的定性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注重证据收集与分析,形成有力的辩护意见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注重收集和分析证据,包括与销售行为相关的聊天记录、销售合同、发货记录等,通过证据收集和分析,形成了有力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3、坚持辩护策略,勇于挑战错误定性 在办案过程中,王成律师始终坚持认为S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面对一审法院的错误定性,王成律师在二审阶段继续坚持辩护策略,经过不断的坚持和努力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案件最终成功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