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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胡瑾律师:接到纪委监委通知要求说明情况不等于已经立案,回答问题哪些事项要牢记? 

时间:2026-08-10 16:17:42  来源:  作者:  阅读:

合肥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胡瑾律师:接到纪委监委通知要求说明情况不等于已经立案,回答问题哪些事项要牢记? 


发布于:安徽省合肥市

文章配图-1胡瑾刑事律师团队职务犯罪辩护中心

合肥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胡瑾律师:接到纪委监委通知要求说明情况不等于已经立案,回答问题哪些事项要牢记?

请问胡瑾律师:昨天接到纪监委通知,让我周一到纪监委说明情况,请问纪监委是不是对我立案了,我去纪监委说明情况,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不少朋友突然收到纪委监委通知,要求前往指定地点说明相关情况,内心难免紧张焦虑,第一反应就是:是不是已经对我立案调查了?很多人分不清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几个阶段,容易产生两种极端想法,要么觉得通知谈话就等于已经立案,大祸临头;要么觉得只是问问话,随便应付就可以,两种心态都不可取。下面,胡瑾律师结合监察法律规定以及实务经验,和大家客观梳理相关法律逻辑,同时聊聊到场配合谈话前后,需要把握的注意事项。

文章配图-1胡瑾刑事律师团队留置前专项法律咨询服务

首先,胡瑾律师明确告诉你一个核心结论:接到通知到案说明情况,并不等同于已经立案。

按照《监察法》以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程序设计,监察机关获取问题线索之后,会有多种处置路径,包含谈话函询、适当了解、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谈话核实情况,是立案之前就可以依法开展的工作。也就是说,在还没有正式立案的线索处置阶段,监察机关就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

被通知到场的人,身份也并不固定。有可能是线索指向的监察对象,也有可能只是了解案情的普通证人、知情人员。哪怕后续已经完成立案,监察机关同样可以开展谈话工作。所以单纯凭借收到谈话通知这件事,没有办法直接判定案件已经走到立案环节。

很多人会混淆初步核实和立案两个环节。初步核实,是针对具备可查性的问题线索开展核查的程序,它和立案调查是前后衔接,但互相独立的两个阶段。一般开展初核时,办案机关不会直接接触被核查人,确有必要谈话,也需要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实务当中,即便出具谈话通知书,也不能直接等同于立案。法律条文明确,立案之后对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调查人谈话需要出具谈话通知书,但这份文书,同样也适用于初步核实阶段的谈话。所以不能单凭一纸文书,就断定自己已经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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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普通人该以什么标准判断自己是否被正式立案?

根据法律要求,经过初步核实,确认掌握部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且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才会启动立案审批。立案经过机关内部负责人审批生效之后,有一个关键法定动作: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向本人正式宣布立案决定,同时会向所在单位送达立案通知书。

对当事人而言,最确凿的判断依据,就是是否当面收到、被正式告知立案决定。当然也要客观说明,内部审批完成和对外宣布会存在时间差,我们普通人无法知晓机关内部审批流程,不要依靠办案人员的语气、沟通时的措辞,主观猜测内部是否已经立案,只看自己实际接收到的正式程序信息就足够。

另外也要分清谈话、询问、讯问三者的区别,这直接关系个人的法律身份。如果是询问,那么你大概率属于证人、知情人员;谈话,多用于涉嫌职务违法的相关人员;而讯问,是立案之后,针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才会使用的调查手段。初核阶段可以使用谈话、询问、调取证据等措施;像讯问、留置、搜查这类强制性措施,原则上只有立案之后才能够使用。身份不同,对应的法律风险,也会完全不一样。

总而言之,有没有立案,只是代表案件所处的程序阶段,不要把全部注意力都放在“立案与否”这件事上。真正决定风险大小的,是客观事实、相关证据,以及自身行为对应的纪法评价。即便没有立案,如果确实存在违纪违法事实,后续也依然可能走向初核、立案;就算立案,也可以依靠如实供述、积极配合等情节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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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瑾律师编撰的《职务犯罪留置陪跑法律服务手册》

第三,从接到通知,到谈话结束全流程,有哪些值得留意的实务细节,建议大家放平心态,理性看待。

(一)收到通知之后,谈话之前

接到通知,首先要做到按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要拒绝、拖延、失联。拒绝配合,会被视作不接受组织监督,会带来不利后果。

千万不要做几件高风险的事:不要去找相关人员串供、统一说辞;不要删除聊天记录、票据、转账记录,不要销毁、隐匿各类证据;也不要私下找关系打探案情,不要到处对外诉说案情、散播相关消息。串供、毁灭证据,属于对抗组织审查,是纪法明确规定可以从重处理的情形,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这个阶段可以冷静梳理事件的时间线,回忆事件经过,把自己能够记起的客观事实梳理清楚。可以整理手上留存的书证线索,但不要为了规避风险去编造事实、虚构情节。梳理的目的是帮助自己回忆,不是制造虚假的材料。

(二)现场谈话过程之中

到场之后调整好自身情绪,不必过度恐慌,也不要带着抵触情绪对抗谈话。我们拥有申辩和解释的权利,可以客观说明情况、澄清疑点,但不适合情绪化争执。

陈述的时候,只讲亲身经历的客观事实,把时间、人物、事件经过、相关凭证讲清楚就可以。注意一个关键点:不要自己给自己的行为下定性结论。一件事到底属不属于违纪、是否构成违法,由办案机关结合全部证据依法认定,我们只负责还原事实,不用自行评判对错。

遇到记忆模糊的情节,直接如实说明记不清,千万不要为了把话说完整,依靠猜测脑补细节。主观编出来的内容,很容易前后矛盾,会降低整份陈述的可信度。如果有书面材料可以佐证,就说明相关事实以书证为准。

遵循问什么答什么的原则,不用主动延伸无关的事情,不去转述道听途说的传闻,不随意猜测其他人的情况,不随意牵连无关人员,只讲自己亲身经历、确定属实的内容。

按照程序,谈话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首次谈话会出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建议认真阅读,清楚了解自己拥有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三)笔录签字,是重中之重

谈话结束后,会形成书面谈话笔录,很多人到这一步,想着赶紧结束,直接签字按手印,这是非常容易踩坑的地方。

一定要逐字逐句通读全部笔录,核对记录内容和你现场口述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果存在漏记、错记,和你表达的意思不符,完全可以当场提出,要求修改更正。如果你觉得前面的问题回答错了,可以要求重新回答,按照新回答记录。这是合法权利,不等于不配合调查。

内容修改的地方,需要捺印确认,全部核对无误之后,再签字、按手印、填写日期。一旦签字确认,笔录就归入案卷,后续想要推翻笔录内容,难度非常大。同时要记住,笔录属于涉密案卷材料,个人不能拍照、复印、私自留存。

如果后续要求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行文客观写实,每一页都签名,修改位置也要签名确认,按照规定时限提交。

(四)谈话结束之后,不等于事情了结

谈话结束,不代表整件事就此画上句号,需要按照组织的要求,完成提交材料、整改、退缴等相关工作。切忌表面应付、虚假整改,敷衍的态度,会被认定认错态度不好,带来不利后果。

分两种情况看待:如果自身确实存在问题,如实说明情况,主动认错、主动退缴相关款项、积极整改,是纪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节;如果被反映的问题并不属实,可以主动提交能够佐证自身清白的客观证据,配合核查,申请依规作出澄清了结。

还要提醒一点,谈话函询的相关材料,会归入个人廉政档案,会对个人后续考核、任用产生影响,务必要严肃对待。

一定要避开的纪法红线

有几类行为,会直接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会从重处理,无论内心压力多大,都绝对不要触碰: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伪造、隐匿、销毁证据;刻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威胁或者利诱其他涉案人员;违规打听案情,干预核查工作;私自向外泄露谈话内容,传播不实言论。

文章配图-1胡瑾律师在首届盈皖刑事律师上发言

结语

被通知说明情况,只是监察机关核实线索的一种工作方式,不等于已经立案。我们不用过度恐慌,也不能麻痹大意。核心就是尊重客观事实,依规依纪配合,既不刻意隐瞒,也不盲目揽下不属于自己的问题。如实说明情况本身就是法定从宽情节,而对抗审查只会加重自身的不利处境。胡瑾刑事律师团队职务犯罪辩护中心,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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