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业过程中,很多被告人因为第一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面对讯问时,不知如何应对或作出错误应对。本文我就结合多年刑事辩护经验,讲一下在面对侦查机关讯问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了解一个原则,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一条非常重要,大家感兴趣可以去继续了解,自我领会,在此不展开陈述。
二、只说自己明确知道的事,记不清楚的或者没经历的,可以不说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最喜欢遇到讯问对象是侃侃而谈的人,只要你愿意说话,那么总可以从你的话中得到一点线索,从而结合现有证据进行真假判断。最不希望面对的是一直保持沉默的人。
经常有当事人用“好像是”“我记得”“听人说”作为开头来陈述,这些事实连他本人都不知真假,反而可能最后把自己给害了。
三、当发现有引诱、威胁、欺骗行为时,及时停止回答,并大胆地告诉他们,你违法了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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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通过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但是因为事件中非法证据排除难度较大,所以与其说了以后再去排除,不如事前留意,不要产生这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侦查机关对于懂法律的人,一般会谨慎办案。
四、《讯问笔录》一定要仔细确认无误后再签字
现实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笔录在没有认真核对的情况下就草率地在讯问笔录上签字,这样的讯问笔录有可能出现漏记、误记,而恰恰这样的讯问记录,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就会出现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与先前询问笔录不一致,甚至相矛盾,被告人就有可能被指责为认罪态度不好、翻供,导致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所以,认真核对讯问笔录后再签字意义重大。
如果发现记录人员漏记、多记、错记,应当场要求更正后再签字捺印。如果记录人员不予更正,可以拒签或在签字处注明“本笔录与我的供述不一致”。
司法实践中,经常侦查人员说,快签字,一会看守所要下班了,等理由不让被告人仔细核实,这其实是错误的,我国刑诉法第120条规定:司法讯问人员有义务提示并让被讯问人员核对;被讯问的人有权要求核对并有权要求更正。
这样做,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利益,很多冤假错案,都与没有认真核实笔录有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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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遇到刑讯逼供时,一定要冷静面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证据一律要进行排除,所以在遇到刑讯逼供时,要冷静面对,可以告诉同监室的人,也可以向驻所检察官反应情况,也可以在会见时告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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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轻信办案人员承诺
经常有办案人员告诉嫌疑人,你承认什么事我就放你出去,或者少判几年。要知道,判案子的人是法官,所以一定不要信这些鬼话。当然,我指的是他们让你承认没有做的事,自己做过的事,该坦白还是要坦白,这样可以减轻或减轻处罚。
七、记住自己说的话
专业的刑事律师会问嫌疑人,侦查人员怎么问你的,你是怎么回答的,而不是问你实际做了什么。所以,尽可能记住讯问时间,以及讯问内容,自己是如何回答的,并在律师会见时告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