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钟磊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初,春意盎然之时,被害人王某与同事一起从魔都前往安徽某沿江城市的一汽车公司洽谈业务。因双方是长期合作单位,该汽车公司设宴在某大酒店招待王某等人,公司项目负责人及部分员工二十多人参加了酒宴。
据被告人阿C供述称,双方业务往来较多,已经很熟悉了,席间,被害人也很活跃,主动邀其带她去敬酒。因二人一起敬酒期间,双方有一些肢体上的接触(王某主动拉阿C的手),这就让阿C萌生了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酒宴结束后,被害人王某醉酒,并在现场呕吐。阿C遂安排下属阿Q在酒店开房给王某休息。阿C等人将醉酒昏睡状态的王某送入房间后,阿C授意阿Q将房间内的其余人都支走,为其创造便利条件。阿Q按照阿C要求,把王某同事等人支走后,从酒店另开了一张王某所在房间的副卡给阿C。
阿C利用这张副卡进入王某房间后,在夜间23时30分许,担心王某醉酒的同事前来酒店探视,发现王某还没苏醒,下身内裤、丝袜大部分被脱掉躺在床上,阿C则穿内衣躺在王某所在客房的沙发上。
被害人王某陈述称,吃饭时,其喝了大约半斤白酒和一高脚杯红酒,然后什么都不知道了。等她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宾馆的房间里,身边有很多人,衣服被人脱去,下体还隐隐的疼痛。
被告人阿C供述称,他利用阿Q办的房间副卡进入王某房间后,喊她没反应,就开始……后来看到王某满脸的饭渣,很难看,再加上酒喝多了一点反应也没有,脑子里一闪而过担心她有性病,就没有再继续与她发生性关系了,之后他就躺在沙发上睡着了。
【案件处理经过和判决结果】
侦查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阿C趁王某醉酒昏睡状态下,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阿Q为阿C实施强奸行为提供了积极的帮助,两被告人均构成强奸罪。两被告人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也都没有异议。
开庭时,对于本案被告人阿C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经过,辩护律师提出阿C庭前多次供述和当庭供述之间存在反复;被害人醒来后感觉下体疼痛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有实际实施强奸行为;鉴定报告中王某的体内也没有检出被告人精斑(反应),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为强奸既遂的辩护意见。
休庭期间,辩护方经过努力,也终于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结合鉴定意见,只能证明被告人阿C有接触被害人外阴的行为,不能得出有实际性行为的必然结论,应认定为强奸未遂,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以阿C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阿Q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件适用的相关法律】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阿C没有使用暴力、胁迫妇女发生性关系,趁被害人王某已经醉酒昏睡,不知反抗、不能反抗,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是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
阿Q明知阿C意图与醉酒的王某发生性关系,仍然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房给王某休息,并按阿C的要求将其他人支开后又提供房间的副卡给阿C的行为,是为阿C的强奸行为提供了积极的帮助,二人是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因为阿Q并没有对王某实施具体的强奸行为和主观故意,所以二人不能以轮奸定罪。
在案的证据中,被告人供述没有勃起,被害人称她在酒店喝完酒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等清醒后就发现身边很多人;鉴定意见中也明确被害人体内没有检测出被告人的生物成分;这些证据对强奸既遂的事实认定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所以应当认定强奸未遂。
阿Q积极补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 法院也认定了被告人因为没有勃起,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再加上被告人均是没有前科,法院从轻判处主犯阿C有期徒刑三年,减轻判处从犯阿Q有期徒刑一年,并对二人宣告缓刑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案件启示】
笔者认为,本案两被告人能够被判处缓刑,最重要的就是法院秉持惩罚与教育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结合的办案理念,同时彰显了法律的力量和温度。
本案在开庭审理之前,被害人一直都不同意被告人家人提出的补偿,也不愿意出具谅解书。开庭时,阿C悔罪、认罪,并对被害人王某和同案被告人阿Q以及他们的家人都表示了歉意。辩护人在开庭之后仍然是积极的开展辩护工作,经过多方努力,最终取得被害人谅解。
冰冷的法条背后,一定也有着普通群众朴素的情感认知,有着案件各方当事人不同的期待。笔者认为,司法人员确实应当树立起“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的办案理想,力争在法律框架内让每一个被告人都罚当其罪,让每一个被害人也都得到最适合的补偿,如此才能最大限度的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结语】
俗话说,一失足酿成千古恨。对于大多数被牵涉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都不是什么大奸大恶之辈。很多人都是因为一时冲动、一时糊涂、一时侥幸等各种偶然的原因身陷囹圄。
但是,偶然中也一定有着必然。比如本案的被告人阿C,作为有妇之夫,以这种乘人之危的方式与其他妇女发生性关系,即便不谈法律问题,也是一定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阿Q作为阿C的同事,明知这一情况,不仅不对这种酒后乱性的行为进行劝谏和阻止,反而提供积极帮助,貌似很够朋友,终究也是害人害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