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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鑫宇自杀事件中的学校法律责任:胡鑫宇所在的致远中学是胡鑫宇的监护人吗?致远中学要不要赔偿?

时间:2023-02-12 10:33:16  来源:  作者:  阅读:
胡鑫宇自杀事件中的学校法律责任
胡鑫宇自杀事件中的学校法律责任:胡鑫宇所在的致远中学是胡鑫宇的监护人吗?致远中学要不要赔偿?

持续一百多天的胡鑫宇失踪事件终于真相大白,死亡原因是自杀。接下来的一个问题争议也很大:胡鑫宇所在的致远中学对胡鑫宇的身亡有没有法律责任?要不要对胡鑫宇的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泛泛而谈说责任,对于胡鑫宇的死亡,学校有没有责任?当然有责任。学校没有注意到胡鑫宇的自杀倾向,没有有效的预防胡鑫宇自杀的发生;社会有没有责任?也有!社会没有关心、关注胡鑫宇的成长,没有提供胡鑫宇成长的有利的社会条件;胡鑫宇的同学有没有责任?有!胡鑫宇的同学没有关注胡鑫宇的情绪变化,积极制止胡鑫宇的轻生;胡鑫宇的老师有没有责任?也有;胡鑫宇的父母有没有责任?责任更大!胡鑫宇生前多次打电话给其父母,表达厌学的情绪。
但是,上述责任都不是法律责任!很多人把一般意义上的责任与法律责任混为一谈。
一、法律法规对学校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 明确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致远中学的有无违反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有无过错?
网友说有啊!致远中学是封闭学校,胡鑫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证明致远中学“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胡鑫宇在学校精神反常,有自杀的倾向,学校没有关注,没有治疗,没有制止就有过错,就是“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胡鑫宇在学校学习,出了事,学校就应该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必须是封闭管理的?规定在哪里?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封闭管理内的学生发生意外学校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学生在校精神出现反常,学校老师、学生不可能预见到就会发生自杀事件。父母都没有预见到,怎么要求老师学生预见到?
有网友说:学校对学生是有监护责任的。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些网友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教育部的规定非常明确了!不清楚“学校是监护人”的观点从何而来,只能是某些人的主观臆造!
综上所述,致远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学校的设施、设备,学校的领导、教师、学生的行为在胡鑫宇自杀事件中没有违法事项和行为。因此,致远中学在胡鑫宇死亡事件中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并不妨碍其基于人道主义,给予其亲属一些资助。只是这种人道主义的资助不是法律强制性义务,而是完全基于学校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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