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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瑾律师受邀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解析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问题

时间:2026-06-07 12:18:08  来源:  作者:  阅读:

胡瑾律师受邀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解析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问题

盈科合肥动态丨盈科合肥胡瑾律师受邀赴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深度解析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疑难问题

 

5月28日下午,由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刑事辩护视角下串通投标案件难点破解与实务技巧》专题分享会在羊城策略金乌院成功举办。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资深刑辩大律师胡瑾应邀出席,并围绕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的疑难问题作主题发言,为来自各地的律师同仁带来了一场理论与实践并重的专业盛宴。

本次活动由羊城策略高经宇律师担任主持,特邀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奚玮律师,广东崇善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慧平律师,策略广州刑专委副主任唐丽娜律师,与胡瑾律师共同组成分享阵容。几位嘉宾紧扣司法实践前沿,聚焦串通投标案件的司法认定、辩护要点、罪名竞合、实务技巧等核心问题,展开深度研讨,为参会律师提供了系统性、可操作的辩护思路与方法。

胡瑾律师: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的“破局钥匙”

 

作为拥有30年刑事辩护经验、专注刑事领域的资深律师,胡瑾律师以《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为题,结合其亲办案例与长期研究,从四个维度层层拆解该类案件的核心争议与辩护难点。

一、主体身份认定: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门槛”

胡瑾律师指出,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是案件定性的逻辑起点。同样是收受财物行为,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决定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适用。他提出“身份+职责”双重标准:既要审查是否存在委派、任命等法定形式,更要实质判断行为人是否实际从事具有公共管理属性的“公务”。例如,国有控股集团的招标采购部总监经国资委任命、对重大项目招标拥有审批权,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通过社会招聘、仅从事事务性操作的招标专员,则属于劳务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主体。

二、罪名竞合与数罪并罚:精准区分“一行为”与“数行为”

针对实务中常见的定性偏差,胡瑾律师系统讲解了想象竞合与数罪并罚的适用规则。他强调,一个自然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应择一重罪处罚,避免重复评价;而实施数个独立犯罪行为、侵犯不同法益的,则需分别定罪、数罪并罚。例如,招标负责人单次设置倾向性条款的行为,同时构成串通投标罪与滥用职权罪,应以滥用职权罪(重罪)论处;若先收受贿赂,再另起犯意滥用职权帮助中标,则应以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

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边界:程序正义高于结果公正

在行贿犯罪认定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核心构成要件。胡瑾律师明确指出,判断标准在于手段是否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而非利益本身是否合法。即便投标人综合评分第一,完全符合中标条件,若为确保万无一失而行贿招标负责人,该利益仍被法律评价为“不正当”——因为贿赂手段破坏了招投标程序的公正性,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这一观点赢得了与会律师的高度认同。

 

四、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以“利益归属”为根本标尺

两者在量刑幅度上差异显著,是辩护实务中的重要争点。胡瑾律师提炼出“意志来源、款项来源、利益归属”三大区分要素,并强调利益归属是最终落脚点。即便以单位名义行贿,若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最终被个人侵吞、私分,仍应穿透认定为个人行贿罪;反之,单位负责人为争取市场份额而行贿,即使个人获得奖金晋升,只要核心利益归于单位,即构成单位行贿罪。

奚玮教授:串通投标罪“四大维度”系统拆解,厘清无罪辩护边界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奚玮律师以《刑事辩护视角下串通投标案件难点破解与实务技巧》为题,结合立法精神、司法解释与亲办案例,从适用范围、犯罪主体、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四大维度,系统拆解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认定规则与无罪、罪轻辩护路径,为参会律师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实务指引。

奚玮教授的分享逻辑严密、边界清晰,为串通投标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了从构成要件到出罪路径的全流程指引,赢得了在场律师的高度评价。

 

在总结环节,胡瑾律师呼吁,打击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需要司法机关精准适用法律、严惩贪腐,更需要以完善的制度设计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以全流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律师作为刑事辩护的专业力量,既要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也要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摒弃“潜规则”思维,通过阳光合规参与市场竞争。

 

未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将持续聚焦刑事辩护前沿领域,深化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方向的实务研究,以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法治建设贡献刑辩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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