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刑事律师胡瑾律师谈公职人员退休后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怎样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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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不是“护身符”,原职权的影响力也是“高压线”。张宏年案揭示:挂名领薪可能违纪,收钱办事未成仍算犯罪,赃款投资收益必须追缴。十年刑期警示:退休后碰钱权交易,照样依法追责。 胡瑾刑事律师团队职务犯罪辩护中心 退休后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怎样定性---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原一级巡视员张宏年案说起。#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律师
大家好,我是胡瑾律师,做刑事辩护三十年,经手过不少职务犯罪案子。今天咱们深扒一个典型案例 —— 宁夏工信厅原一级巡视员张宏年案,把 “退休后搞动作” 的法律红线讲透。
先看第一个关键点:退休后安排亲属挂名领薪,这算违纪还是犯罪?张宏年退休后给原管理的企业打招呼,让儿媳霍某去上班,结果儿媳两年多没干活领了近 20 万,他知情却不管。
有人说这是受贿吧?但咱们得抠法律细节。受贿罪得有 “利用职务便利谋利” 的前提,张宏年安排人时已经退休,之前也没帮过这家企业,企业老板虽然图他的影响力,但没提过任何请托。而且一开始他确实想让儿媳正经上班,主观上没有故意骗薪的想法。所以最终定了违反廉洁纪律,用了党纪的兜底条款,这和受贿的定性边界分得很清。
最容易踩坑的是第二个问题:收了钱没办成事,退了款还算犯罪吗?张宏年退休后收了 36 万,承诺帮企业中标,也给公职人员打了招呼,后来没办成把钱退了,为啥还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这里要明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看三个点:是否利用原职权影响、是否通过其他公职人员、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张宏年退休前的职务影响力还在,也实际打了招呼,这就满足了 “为他人谋利” 的要件 —— 法律里 “承诺、实施、实现” 只要占一个就算数。
至于退钱,关键看主观。他不是主动退,是因为没办成事被对方催着退的,一开始收钱时的受贿故意很明确,犯罪已经既遂了,退钱只是处置赃款,算不上 “及时退还”。这一点,很多人栽了跟头。
还有个争议点:用受贿的 80 万买房,增值部分要追吗?辩护人说增益不确定,只退 80 万就行,这站不住脚。法律有明确规定,赃款和合法财产一起投资,对应的份额和收益都要追缴。这套房买的时候 139 万,立案时涨到 176 万,按 80 万占房款的比例算,21 万多的增值必须追回来。取证时得把行贿款来源、购房凭证、价格鉴定这些链扣死,鉴定机构资质、基准日(一般是立案日)都不能错。
最后看量刑,受贿 620 多万是 “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起步;利用影响力受贿 93 万是 “巨大”,三年起步。但张宏年对受贿罪有坦白,还认罪认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自首,所以两罪并罚判了十年六个月,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不是单纯看数额。
总结一句:退休不是 “护身符”,原职权的影响力也是 “高压线”。不管是挂名领薪还是打招呼谋利,只要碰了钱权交易的边,照样依法追责。胡瑾刑事律师团队职务犯罪辩护中心,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