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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缓刑】M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王成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时间:2021-07-15 23:35:59  来源:  作者:  阅读:
成功案例M某某盗窃罪一案
                ——“薅羊毛”构成盗窃罪一案从不予批捕到判处缓刑
 
主办律师:
王成,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其是国家二级注册建造师、全国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中级经济师、企业培训师,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任合肥市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协会社会观护员。电话号码/微信号:15055127462,执业证号:13401201910110833。
一、案情概要
2020年3月7日晚,被告人M某某从网友处得知“WIFI万能钥匙”app充值999枚Q币仅扣款0.99元的充值漏洞。随后M某某下载“WIFI万能钥匙”app、注册绑定银行卡,进行Q币充值四次共3996枚。随后M某某将充值过程录制视频后发布在其创建的两个微信群内供他人学习。2021年2月24日,孟某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二、律师介入全过程
2021年2月25日,王成律师与M某某家人正式达成委托协议,正式介入案件处理,2021年2月26日,王成律师前往合肥市看守所进行会见,了解案件情况。
2021年3月3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人在期间联系被害人积极退回违法所得并赔偿部分损失,双方达成谅解;同时辩护人撰写《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3月9日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当天办理取保候审。
2021年6月18日,辩护人递交了《建议对M某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由于M不仅实施了盗窃,还将方法告诉别人,扩大了损失,其他人也已经被判刑,检察院没有采纳不起诉的意见,但是经过积极沟通,2021年6月20日,在王成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给出量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建议。
2021年6月25日,M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件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观点
(一)目前本案的盗窃金额未进行鉴定,本案虚拟Q币的价值不应该直接确定。
根据国家发展委员价格认定中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本案的财物为虚拟货币,根据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提出机关”)办理的涉嫌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盗窃虚拟财产如何定性,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意见。所以,辩护人认为,其盗窃金额本身就比较少,按照起诉意见书的金额如果价格鉴定,可能会低于追溯标准,从而其可能仅仅会受到行政处罚。
(二)即使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孟成真的行为有以下法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1、本案犯罪金额相对较小,仅仅属于“数额较大”的范围。2、被告人孟成真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委托其家属赔偿了所有受害人的损失,额外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孟成真在归案后主动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坦白办案单位已掌握的犯罪事实;4、被告人孟成真认罪态度好,深刻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5、孟成真系初犯、偶犯,其以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
四、案件结果:2021年7月2日,当事人和辩护人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目前已经回归家庭。
五、律师办案心得体会 本案是律师全程参与的一起刑事案件,从接受委托到取保候审再到最后判处缓刑,辩护律师在每一个环节都积极参与,完成相关工作,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个好的结果。
同时律师也提醒,可能你认为都是薅羊毛,并不违法犯罪,但是很可能你已涉嫌犯罪,天上不会掉馅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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