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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部分重点疑难问题及解析

时间:2023-03-14 11:42:01  来源:  作者:  阅读: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部分重点疑难问题及解析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Q1: 生产行为是实行行为,该罪是所谓选择性罪名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问过实务部门的同志,他们十有八九回答都是错的。仅实施生产行为就可以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了吗?法条不是明明规定销售金额要达到5万元以上吗?应该说,销售金额5万元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不是既遂的条件。行为人只生产的话何来销售金额?所以生产只是预备行为。而且,本罪不是所谓的选择性罪名,其实将罪名确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就可以了。就算加上“生产”二字,也只是为了提醒不得生产伪劣产品,单独的生产行为,是不可能成立生产伪劣产品罪的。

在我看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一节中的选择性罪名只有4个,包括两个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罪名是抽象危险犯,意味着生产假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就构成犯罪了。还有两个是准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在我看来也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生产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者生产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用器材,就构成犯罪了。即便行为人还在家里加工病死的猪肉,也已经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了。其他的罪名都不是选择性罪名,像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单纯的生产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单纯的生产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要求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单纯的生产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单纯的生产行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Q2将二锅头冒充茅台酒出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吗?

张老师认为这种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该如何评价呢?是评价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还是掺杂、掺假?什么叫掺杂、掺假?用二锅头冒充茅台酒,叫不叫掺杂、掺假?既不能叫杂,也不能叫假,二锅头也不是假酒。那么能评价为以次充好吗?二锅头就很次吗?有人就爱喝二锅头,不能说二锅头就是不合格的酒吧!茅台酒因为价格贵就合格了吗?难道二锅头相比茅台就次了?二锅头没达到酒的标准吗?还是喝了不能醉人?都说不清楚。我倾向于只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因为真的很难说它次、假或者不合格。

 

Q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本身,还是伪劣产品所对应的正品?销售金额是以实际标价计算,还是应统一以正品的市场零售价计算?

犯罪所侵害的对象与犯罪组成之物不是一回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合格品、是正品,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只是犯罪组成之物。犯罪对象、犯罪组成之物、犯罪工具、犯罪所得,对它们的界分和认定可能会影响到对物品是追缴、没收还是返还的处理。对于犯罪工具、犯罪组成之物,是要没收、追缴的,而对于犯罪所得,可能要返还被害人。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销售金额怎么计算?是用实际的标价乘以销售的数量,还是以正品的市场零售价乘以销售的数量?现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根据实际的标价计算的。能查明实际的销售单价的,按照销售单价计算,不能查明的,以正品的市场零售价计算。所以这就提醒了那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人,最好做一本账,最好在家里准备几个伪劣产品贴好标价,以应付检查。如果稀里糊涂的不贴标价,也不做账,那就查不清楚了,直接就会按照正品的市场零售价计算销售金额了,看来做账是个值得提倡的好习惯。我很早就写文章指出,既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侵害的对象是正品,就应该统一以正品的市场零售价来计算销售金额。以正品的市场零售价计算出的销售金额,才能够准确地反映该罪的法益侵害程度,即对所谓的产品质量制度的侵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消费者最终是按正品的价格来购买的,那么按照销售单价计算就不能准确反映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

我经常举的一个例子是,甲制作、销售了400条假的中华牌香烟,他一点都不贪,他每条只卖100块,销售金额才4万,不构成犯罪。他卖给了乙和丙两个人,每人200条。但乙和丙的心比较黑,他们每条烟卖300元,销售金额达6万,构成犯罪了。丙又分别卖给丁和戊,丁和戊虽然各只有100条,但是每条加价到600元卖出,也都构成了犯罪。那么是甲的行为的危害性大,还是乙、丙、丁、戊的行为的危害性大?当然是甲啊,道理很浅显是不是?所以学习刑法是有好处的,经常翻翻《刑法一本通》是有好处的。甲天天在家里翻看《刑法一本通》,想着钱要赚还不能把自己给送进去,所以他就卖100元一条,其他人则是稀里糊涂可能就进去了。如果乙和丙卖了200条,一条只卖200元那还是很安全的,太贪心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我一直都主张统一按照正品的市场零售价计算销售金额,否则行为人就可以玩弄法律,故意做一本账以应付检查,或者故意在家里摆几件伪劣产品标明其售价是100块钱一条,但其实卖的是900块钱一条。不要以为大家都这么认为的就是对的,千万不要这么认为,有时真理就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做研究就要有自己创新性的观点,说不定哪一天这种观点被众人接受了。如果永远都是人云亦云,那社会还能进步吗?

 

Q4购买者知情,是否影响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行为人明确地告诉消费者,这个产品质量是有问题的,便宜销售,购买者知情,一般不构成犯罪。很多年轻的女孩喜欢买价格两三千元的仿制LV包,吃饭的时候往桌子上一放,放在显眼的位置,虚荣心即可得到极大满足。知假买假,对方不存在欺骗,因为消费者要买的就是假的。很多年轻的女孩都买,也能理解。你们知道年轻的时候为什么爱慕虚荣,而等到我这个年龄为什么不需要了吗?因为年轻的时候没有实力,没有自信,只能靠把头发弄得油光粉亮,穿上万元的西服,这些外在的东西来显摆。到我这个年龄,自信是来自内在的,明白吗?所以年轻女孩花两三千去买个仿制的LV包包也能理解,但对方不能构成犯罪。如果说本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所谓的市场经济秩序、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社会法益,那可能还是侵害了法益,但是没有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作者简介:

陈洪兵,男,湖北荆门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师从张明楷教授),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准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刑事法研究所所长,东南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检察官学院江苏分院兼职教授,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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