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良强
近日,一段女孩投河自杀的视频引起了全网热议。该视频显示的内容大概是,两位警务人员站在岸边劝说一名身在河中的轻生女孩,劝说无效,女孩纵身跃入深水区,岸边的两位警务人员并没有立即跳下去救人。随后,又有多位警务人员赶到现场,几人尝试以手拉手的方式下水救人,疑似因水深而返回。最终,轻生女孩溺亡。
有人认为,处警的警务人员救援迟缓,态度冷漠,存在失职。明明可以在刚开始时就一把拉住她却没有这样做,明明可以第一时间下水救人却错过了黄金救援期。
有人认为,现场的警务人员不会游泳,也不是专业的救援人员,不能归咎于他们。
事发后,我搜索了部分媒体、自媒体的相关报道,观点层出不穷,理中客有之,偏颇极端亦有之。
关于此事,笔者也有几句话想说。
现场的警务人员该不该跳水救人?
回顾此事,部分网民最为愤怒的是,女孩跳入深水区后,警务人员没有及时跳水救人。那么,当时现场的警务人员该不该跳水救人?
毋庸置疑,救人的前提是有能力救人,也就是说,要有救助的能力。虽然人民警察在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时应当立即救助,但是如果其不具备救助的能力却要强行救助,未见得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回到本案,如果几位警务人员确系不会游泳,也不懂得专业的救援能力,就不能强迫其下水救人。试想,如果当时不会游泳的警务人员也跳了下去,逝去的很有可能就不是一个生命,受伤的也许就不是一个家庭。
根据目前披露的消息可知,先期处警的几位警务人员均不会游泳。如果最终调查发现,先到的几位警务人员的确不会游泳,就不能强人所难。
多数人之所以觉得警察应当及时下水救人,是因为警察在他们心中还是一个值得信赖的对象。我们经常能从网络媒体中看到警察不顾生命安全跳水救人的报道,正是这些有意无意的报道神圣了警察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一旦在一些突发事件中,警察做得不够好,就会引起老百姓的非议。
或许,在今后的相关报道中,应该让警察这个职业回归平凡,那时,老百姓对警察可能就不会有过分的期待!当然,不单单是警察,所有的职业都应当回归平凡。
有没有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
该不该跳水救人和有没有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这是两个问题。许多评论都将两者混为一谈。
雷阳派出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已经尽力了。那么,雷阳派出所真的尽力了吗?或者说雷阳派出所真的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吗?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23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52条规定: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
由望江县公安局的警情通报可知,该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时已知晓,有一女子欲投河自尽。虽然接警后及时派员处警,但是处警人员并未按照规定配备任何救助落水人员的救援器材。
而且,即便处警的警务人员不会游泳,完全可以向现场的民众求助。根据中央广电总台记者的报道,附近商户表示,那些老百姓本来都能(将女孩)救出来,有人脱了鞋,有了脱了裤子,看见民警来了,他们就没下去。
既然附近有商户,处警的警务人员是否及时向他们借用绳索、救生圈等救援器材?按照雷阳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话说,这是由该所副所长亲自带队。按理说,副所长的处警经验应该丰富些,但是最后的处突预案却不尽如人意。
处警背后的反思
事情已经发生,生命已然凋谢,舆情还在发酵,希望此事能给相关部门带来些许反思,而不是一句“尽力了”敷衍了事。
安庆市望江县地处长江流域,三面临水,在处理此类警情时应该说会有良好的经验,可是结果却相反。
讨论此事,并不是为了追究谁的责任,相关机关和个人有没有责任,应不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不是普通大众说了算,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评价。但是可以明确的是,雷阳派出所在处理此事时的确是经验不足。
如果该派出所及相关警务人员严格履行《110接处警工作规则》,配备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并定期进行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或许就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有人会说,键盘侠们动动手指罢了,却没有认识到基层公安财力有限,无法配备相关专业救援器材。其实,即便没有拨款,每年的罚没款项也就足够了。
此次警情已经过去,关于此事的讨论还在继续,有些评述显然已经偏离了讨论的轨道。
那些认为警察应当不顾一切跳水救人的观点,未免漠视了警察的生命权益;那些不能忍受对警察有丝毫批评的观点,未免忘记了自由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