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刑事律师、合肥税务犯罪辩护律师胡瑾律师:虚开发票罪沦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兜底!律师如何破局? AI导读 "2024年最高法新规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划定了明确出罪标准,但部分法院却将本应无罪的案件‘换罪’定为虚开发票罪,严重违背立法初衷。税务辩护律师需从罪名边界、主观目的、客观危害、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区分等维度破解这一困局,守护企业合法权益与法治底线。"
合肥刑事律师、合肥税务犯罪辩护律师胡瑾律师:虚开发票罪沦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兜底!律师如何破局?
各位同仁、各位朋友:
大家好!
我是胡瑾律师,一名在安徽合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30 年的律师,这些年我经手了很多税务犯罪案件,见过太多企业和企业家因为发票问题身陷囹圄。今天站在这里,我想和大家聊一个近期让我格外忧心的现象 ——“虚开发票罪” 正在悄然沦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 “兜底罪名”,本应泾渭分明的法律适用,却成了不少案件里的 “万能筐”,而我们刑辩律师,正站在破解这一困局的第一线。
2024 年最高法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台新规,这在当时让我们这些深耕税务刑辩的律师都松了一口气。新规明确了两个核心 “出罪口”: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骗税目的,二是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只要符合其一,就不构成该罪。这本是司法进步的体现,是为了纠正过往 “唯发票论”“唯金额论” 的机械司法,给那些只是形式上虚开、但无实质危害的企业和个人一条生路。
可谁也没想到,新规落地后,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却走了样。不少本应依据新规出罪的案件,被法院 “换个罪名” 继续追责,直接塞进了 “虚开发票罪” 的范畴里定罪量刑。这就完全违背了新规的初衷,也让 “虚开发票罪” 彻底变了味。
我先给大家讲两个我亲身接触过的案子。有一家民营企业,为了满足银行融资的财务指标要求,虚开了几百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些发票从头到尾都没拿去申报抵扣税款,也没给国家税收造成一分钱损失。按照 2024 年的新规,这显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到了法院,却被认定为 “虚开发票罪”。要知道,刑法条文里写得明明白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针对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规制的是普通发票,两者的调整对象、立法目的、社会危害性天差地别。这就好比有人穿西装去打球,你不纠正他不合时宜的着装场景,反而硬说他裤子款式不对,纯属驴唇不对马嘴。
还有更离谱的,一个小老板因为公司早年账目混乱,为了规范财务补开了 60 万的普通发票,整个过程中一分钱税款都没少交,既没偷税也没漏税。结果就因为补开金额超过了虚开发票罪 50 万的入罪标准,直接被判刑。这哪里是刑事处罚?分明是把本该由《发票管理办法》调整的行政违法行为,拔高到了刑事犯罪的层面。罚款就能纠正的问题,却让一个企业家背负了刑事案底,毁掉了一个家庭和一家企业的未来,这样的判决,既伤了企业信心,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 “换罪兜底” 的乱象?我总结了三个核心原因。
首先是法律适用的 “缺口”。最高法只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划定了清晰的出罪标准,却没给虚开发票罪配套相应的出罪规则。司法实践里,法官面对这类案件时,找不到明确的出罪依据,只能机械地对照金额标准 “一刀切”,哪怕明知案件没有实质危害,也只能硬着头皮定罪。
其次是对发票功能的认知偏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是抵扣税款,其虚开行为直接指向国家税收安全,危害性极强;而普通发票更多是作为财务记账凭证,即便存在虚开,只要没影响税款征收,社会危害性就微乎其微。可现在不少办案人员不区分两者功能,只看 “虚开” 的形式,忽略了危害的实质。
最后是 “数钱量刑” 的机械思维。部分司法人员只盯着虚开金额的数字红线,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评估实际危害后果,只要金额达标就定罪。这种脱离刑法本质的裁判逻辑,让法治的温度荡然无存,也让很多本可避免的冤错案有了滋生空间。
法律的本意是保护市场主体、维护社会公平,而不是给正常经营的企业套上 “紧箍咒”。如果连合规经营、无心犯错的企业家都要被刑事追责,谁还敢安心搞生产、谋发展?面对这样的困局,作为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刑辩律师,我们不能坐视不理,必须主动出击,找到破局之道。结合我 30 年的办案经验,我认为律师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切入,实现有效辩护:
第一,精准界定罪名适用边界,从法律条文本质破除 “兜底” 逻辑。我们要牢牢抓住虚开发票罪的立法本意和调整范围,在辩护中明确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法律属性。一方面,要依据刑法条文的文义解释,强调虚开发票罪的规制对象仅限普通发票,对于形式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已符合出罪条件的案件,坚决反对司法机关 “降格” 适用虚开发票罪。另一方面,要结合立法沿革和立法目的,向办案机关阐明:虚开发票罪设立的初衷是打击利用普通发票偷逃税款、虚构成本等危害税收征管的行为,而非单纯惩罚 “虚开” 的形式。如果案件中既无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也无危害税收的客观后果,即便存在普通发票虚开的形式,也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我曾办理过一起建筑企业补开普通发票的案件,检察院起初以虚开发票罪批捕,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反复向检察官阐明该补开行为仅是为了规范账目、无任何逃税意图,且企业已足额缴纳税款,最终成功推动案件作不起诉处理,这就是从罪名边界切入的典型案例。
第二,聚焦主观目的与客观危害,构建 “无危害即无罪” 的辩护核心。2024 年最高法新规的核心精神,是回归 “主客观相一致” 和 “实质危害” 的刑法原则,这一精神理应辐射到整个发票类犯罪的司法认定中。律师在辩护时,要双管齐下:一是深挖行为人主观目的,通过调取企业经营台账、融资协议、业务合同等证据,证明当事人虚开发票是为了融资、平账、规范财务等合法经营需求,而非为了骗税或逃税。比如企业为了满足银行授信的财务指标虚开发票,其核心目的是获取融资维持经营,和刑法打击的涉税犯罪主观恶性有本质区别。二是量化客观危害后果,通过申请税务机关出具专业鉴定意见、梳理企业纳税申报记录等方式,证明案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甚至可以举证企业存在超额缴税、预缴税款的情况。只要能证明主观无恶意、客观无危害,就能从根本上动摇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让办案机关认识到案件不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第三,善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标准,推动案件 “降格” 处理。很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的案件,本质上只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完全没必要动用刑事手段。律师在辩护中,要主动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一方面,要依据《刑法》第十三条 “但书” 条款,强调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虚开金额刚达标、无实质危害、当事人主动纠正的案件,积极申请办案机关撤销案件或作不起诉处理。另一方面,要援引《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向办案机关说明:对于无逃税后果的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税务部门的罚款、整改等行政处罚已足以实现规制目的,刑事处罚既不符合比例原则,也浪费司法资源。我曾为一名餐饮企业主辩护,其因采购食材无法取得发票而虚开了 52 万普通发票,我们向法院提交了企业足额缴税的证明,并强调该行为应属行政违法,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当事人适用缓刑并建议税务机关作行政处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推动类案检索与法律适用统一,借助司法规则倒逼裁判尺度校正。面对各地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律师要学会用好 “类案检索” 这一工具。一方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检索最高法及上级法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尤其是那些已对虚开发票罪作出出罪处理的案例,通过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说服办案机关统一裁判标准。另一方面,对于确属冤错的案件,要敢于通过二审、再审程序申诉,同时可以借助专业研讨会、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向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提出完善法律适用的建议,推动最高法尽快出台虚开发票罪的出罪标准,从制度层面堵住 “兜底罪名” 的漏洞。此外,我们还要做好当事人的 “合规指导”,在辩护的同时,为企业梳理发票管理的合规流程,帮助企业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从源头避免再次踩线。
各位同仁,税务刑事辩护不仅是为当事人维权,更是在守护市场经济的法治根基。“虚开发票罪” 沦为兜底罪名的困局,考验的是我们的专业能力,更考验我们的责任担当。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始终坚守法律底线,用扎实的证据、严谨的逻辑、专业的素养,为当事人撑起法律的保护伞,同时推动司法实践回归立法本意,让每一起案件的裁判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最后,也想提醒广大企业家:发票合规是企业经营的 “生命线”,宁可多投入成本做合规建设,也绝不能触碰虚开发票的红线。而我们律师,永远是你们合规经营的 “护航者” 和权益受损时的 “守护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