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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康康律师:公安部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

时间:2021-09-24 10:00:13  来源:  作者:汤康康律师  阅读:

当前,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漠视法律,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假冒应急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和证书信息查询平台,伪造、变造、买卖假冒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导致不具备基本安全技能人员从事高风险作业或管理活动,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埋下重大事故隐患,严重扰乱正常安全生产秩序,侵害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损坏党和政府形象。
 
为严厉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安部决定,自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联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涉及的刑事罪名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诈骗罪。
 
其中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互联网搭建假冒政府网站,提供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查验,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利用互联网搭建假冒政府网站,提供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查验违反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利用网络媒体、在线平台等进行诸如免考、速成等虚假宣传,兜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诱导从业人员上当受骗,涉嫌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汤康康律师联系方式:1733317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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