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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龙、谭念祖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4-02-17 20:54:17  来源:  作者:  阅读:
巨龙、谭念祖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 理 法 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苏0681刑初589号
裁 判 日 期:2020.12.30
案 由: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巨龙,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住山东省威海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顾铁军,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念祖,曾用名谭娃,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广州硕数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文潇,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陶,曾用名谢功泰,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硕数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员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峰,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巨龙、谭念祖、谢陶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礼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巨龙通过漏洞扫描软件,扫描有命令执行漏洞的计算机服务器并植入具有文件加密功能的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然后以解密为由向被害公司索要比特币。2018年4月初,巨龙与被告人谢陶商议,由巨龙为谢陶定制具有文件加密功能的勒索病毒程序,后被告人谢陶、谭念祖对二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服务器植入该定制的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被害公司索要比特币。
从2017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巨龙通过上述方式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谢陶、谭念祖共计向21家公司植入具有文件加密功能的勒索病毒程序以勒索比特币,其中既遂9节,勒索5.01比特币,未遂12节,欲勒索16.5比特币。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谢陶、谭念祖参与向上述被害公司中的4家公司植入被告人巨龙为其定制的具有文件加密功能的勒索病毒程序,其中既遂2节,勒索0.65比特币,未遂2节,欲勒索0.7比特币。现已查明,被告人巨龙的行为造成被害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23447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谢陶、谭念祖的行为造成被害公司直接经济损失777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巨龙于2020年5月7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陶、谭念祖于2020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巨龙、谭念祖、谢陶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巨龙、谢陶、谭念祖共同故意实施第18 21节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巨龙、谭念祖、谢陶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巨龙、谢陶、谭念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巨龙、谭念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巨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被告人巨龙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提出巨龙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建议判处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谭念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
被告人谭念祖的辩护人提出:1.谭念祖有自首情节,2020年6月3日,谭念祖、谢陶被公安人员带到派出所问话前,办案人员仅表明身份,没有向被告人出示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谭念祖、谢陶未被告知其被公安机关传唤。对谭念祖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没有注明对谭念祖传唤的措施,也没有注明传唤开始结束的时间。公安机关对谭念祖第一次讯问违反了法定程序,应视为谭念祖自首的书证。2.指控谭念祖攻击计算机系统的证据不充分,不能排除他人攻击计算机的情况。3.谭念祖系初犯、偶犯,只是点对点攻击,对特定IP服务器进行锁定加密,不具有自动复制和传播性,危险性明显小于其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4.谭念祖如实供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平时表现好,赔偿损失,得到被害单位谅解,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谢陶提出从其起因、主观目的看,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谢陶的辩护人提出:1.谢陶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该软件只对数据文件进行加密,并不损害相关的文件,谢陶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证明谢陶攻击计算机系统的证据不充分,不能排除他人攻击的情况。3.谢陶有自首情节,其理由与谭念祖的辩护人相同。4.对谢陶的量刑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谢陶作案4起,勒索金额3万元,造成损害后果7.7万元,公诉机关建议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5.谢陶进行攻击的勒索只是点对点攻击,不具有传播性,谢陶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得到被害单位谅解,建议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巨龙通过漏洞扫描软件,扫描有命令执行漏洞的计算机服务器并植入具有文件加密功能的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然后以解密为由向被害公司索要比特币。2018年4月初,巨龙与被告人谢陶商议,由巨龙为谢陶定制具有文件加密功能的勒索病毒程序,后被告人谢陶、谭念祖对二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服务器植入该定制的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被害公司索要比特币。
从2017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巨龙通过上述方式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谢陶、谭念祖共计向21家公司植入具有文件加密功能的勒索病毒程序以勒索比特币,其中巨龙勒索到被害公司0.3比特币、解密公司4.71比特币,欲勒索其他被害公司16.5比特币,未成。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谢陶、谭念祖参与向上述被害公司中的4家公司植入被告人巨龙为其定制的具有文件加密功能的勒索病毒程序,勒索到解密公司0.65比特币,欲勒索其他被害公司0.7比特币,未成。
被告人巨龙的行为造成被害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3447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谢陶、谭念祖的行为造成被害公司直接经济损失7770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巨龙向启东市奥联邦购超市服务器植入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其勒索1比特币,被害公司委托上海重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解密,该公司进一步委托南京西数科技有限公司解密,南京西数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邮箱与巨龙谈判并于2018年12月9日支
付0.5比特币后才得以解密。被害公司因支付解密费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000元。
2.2 020年4月7日,被告人巨龙向浙江亿日气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植入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其勒索4比特币,被害公司委托宁波飞客数据恢复公司解密,该公司进一步委托南京西数科技有限公司解密,南京西数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邮箱与被告人巨龙谈判并于2020年4月8日支付2.8比特币后才得以解密。被害公司因支付解密费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6600元。
3.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巨龙向南京万德体育产业集团公司服务器植入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运行,以解密为由向其勒索0.3比特币,被害公司委托南京西数科技有限公司解密,南京西数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邮箱与巨龙谈判并于2018年5月4日支付0.18比特币后才得以解密。被害公司因支付解密费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800元。
4.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巨龙向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6台服务器植入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其勒索6比特币,未成。被害公司委托江苏宏士德公司解密,因支付解密费用造成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5.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巨龙向上海极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植入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其勒索3比特币,未成。被告人巨龙的行为造成被害公司的团购网站被迫停止运营3天,27个订单被取消,因支付紧急网络救援费用和服务器升级费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80元
6.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巨龙向江苏信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器植入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其勒索1比特币,未成。被害公司因向南通优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41000元。
7.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巨龙向四川三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植入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其索要1比特币,未成。
8.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巨龙向福建豪华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器植入勒索病毒程序,迫使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其索要0.3比特币。被害公司委托南京西数科技有限公司解密,南京西数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邮箱与被告人巨龙谈判,于2018年4月24日支付0.2比特币后才得以将被害公司的服务器解密。福建豪华实业有限公司因支付解密费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000元。
9.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巨龙向上海市卓特工具有限公司服务器植入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其索要0.3比特币,被害公司委托南京西数科技有限公司解密,南京西数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邮箱与被告人巨龙谈判,于2018年4月24日支付0.2比特币后才得以将被害公司的服务器解密。上海卓特工具有限公司因支付解密费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000元。
10.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巨龙向山东博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器植入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其索要0.5比特币,未成。
11.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巨龙向深圳市燕阳天钻石有限公司服务器植入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其索要0.3比特币,被害公司当日花费17367元人民币购买0.3比特币支付给巨龙后才得以解密。
12.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巨龙向宁波星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器植入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其索要0.3比特币,未成。
13.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巨龙向青岛无车承运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器植入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其索要1比特币,未成。
14.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巨龙向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器植入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其索要0.3比特币,被害公司委托南京西数科技有限公司解密,该公司通过邮箱与被告人巨龙谈判,于2018年4月28日支付0.18比特币才得以解密。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支付解密费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0元。
15.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巨龙向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器植入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其索要1比特币,未成。
16.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巨龙向福建联众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植入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其索要1比特币,未成。
17.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巨龙向无锡朗高养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器植入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其索要1比特币,未遂。后无锡朗高养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泛微软件有限公司重新搭建系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500元。
18.2018年4月4日,被告人谢陶、谭念祖向上海硬石空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器植入被告人巨龙制作的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其索要0.5比特币,被害公司委托南京西数科技有限公司解密,南京西数科技公司于2018年4月8日与被告人巨龙谈判并支付0.15比特币后才得以解密。上海硬石空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支付解密费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0元。
19.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谢陶、谭念祖向陕西融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服务器植入被告人巨龙制作的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其索要1比特币,被害公司通过邮箱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继而向其勒索0.6比特币,后又因为部分文件破损向其勒索0.2比特币,均未能成功。
20.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谭念祖、谢陶向四川若愚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器植入被告人巨龙制作的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被害公司索要1比特币,被害公司通过邮箱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继而向其勒索0.5比特币,未能成功。
21.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谢陶、谭念祖向上海成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器植入被告人巨龙制作的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以解密为由向其勒索1比特币,被害公司委托北京盛世奈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解密,该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被告人谢陶、谭念祖支付0.5比特币后才得以解密。上海成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支付解密费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7200元。
经司法鉴定,从被告人巨龙电脑中提取的“5ss5c.exe”程序具有加密指定类型文件的功能,提取的“decryption”程序具有解密被“5ss5c.exe”程序加密的文件的功能。从被告人谭念祖电脑中提取的“Cryptor.exe”、“Key.exe”、“Decryptor.exe”程序与从被告人巨龙于2018年4月6日发送给被告人谢陶的邮件附件中提取“Cryptor.exe”、“Key.exe”、“Decryptor.exe”程序是相同的, “Cryptor.exe”程序具有加密指定类型文件并删除原文件的功能,“Key.exe”程序具有计算并获得被加密文件的解密密码的功能,“Decryptor.exe”程序具有根据解密密码解密被“Cryptor.exe”程序加密的文件的功能。从被告人巨龙于2018年4月3日发送给被告人谢陶的邮件附件中提取到“Cryptor.exe”、“KeyCalculator.exe”、“SatanDecrytor.exe”程序, “Cryptor.exe”程序具有加密指定类型文件并删除原文件的功能、“KeyCalculator.exe”程序具有计算并获得对应用户被加密文件的解密密码的功能,“SatanDecrytor.exe”程序具有根据解密密码解密被“Cryptor.exe”程序加密的文件的功能。
被告人巨龙于2020年5月7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陶、谭念祖于2020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巨龙、谭念祖在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中,被告人谭念祖、谢陶对上海硬石空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成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了赔偿,并得到了两公司的谅解。谭念祖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尚未查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巨龙、谢陶、谭念祖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物证电脑主机,营业执照,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孔祥九、陈明明等人的陈述,微信转账截图,邮件联系记录,未到庭证人徐健健、李万勇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谅解书,被告人巨龙、谭念祖、谢陶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指控被告人谭念祖、谢陶犯罪证据不足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巨龙、谭念祖、谢陶的供述、邮箱联系内容、鉴定结论、被害单位的陈述、证人证言、比特币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能证明指控被告人谭念祖、谢陶犯罪的事实。
2.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经查,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谭念祖、谢陶时出示了工作证,并有传唤手续,对被告人谭念祖、谢陶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有起止的时间,谭念祖、谢陶无投案的主动性,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念祖、谢陶自首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3.关于罪名和量刑问题,被告人通过漏洞扫描软件,扫描有命令执行漏洞的计算机服务器并植入具有文件加密功能的勒索病毒程序,迫使其服务器程序无法正常运行,然后以解密为由向被害公司、解密公司索要比特币。被告人通过这种手段,目的是索要钱财,应当作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根据刑法规定,本案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定罪处罚比敲诈勒索定罪处罚重,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定罪处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属后果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在五年以上量刑。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已超过5万元,应当在五年以上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巨龙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对谭念祖、谢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适当。
4.关于缓刑适用问题,被告谭念祖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当在五年以上量刑,故不宜适用缓刑。
5.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巨龙、谭念祖、谢陶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巨龙、谭念祖、谢陶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巨龙、谢陶、谭念祖共同故意实施第18 21节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巨龙、谭念祖、谢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巨龙、谢陶、谭念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巨龙、谭念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谭念祖、谢陶对部分被害公司作了赔偿,并得到两被害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巨龙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8年5月28日止,先行羁押的3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45日,共折抵刑期26日。)
被告人谭念祖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
被告人谢陶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巨龙4.36个比特币,追缴被告人巨龙、谢陶、谭念祖0.65个比特币,发还被害公司、解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王麒锟
审判员:黄生
人民陪审员: 黄裕辉
二0二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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