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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非法获利数额,要在嫖资总额中扣除卖淫人员的分成

时间:2023-06-17 19:38:37  来源:  作者:  阅读:

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非法获利数额,要在嫖资总额中扣除卖淫人员的分成
胡瑾律师:根据“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利数额影响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定罪量刑。

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非法获利数额,要在嫖资总额中扣除卖淫人员的分成。这个五万三千六里面是店里的总营业额。没有扣除技师的。法院可以争取到扣除技师的钱。

首先,非法获利数额计算时不应当扣除因容留、介绍卖淫活动而支出的场地费、水电费等犯罪成本。一方面,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认定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经营行为,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理解不管是合法经营还是非法经营,这类行为都需要成本,所以计算违法所得时扣除必要成本符合一般人的认知和经验法则。但是行为人从事容留、介绍的卖淫活动并不属于常识意义上的经营活动,所以扣除成本并不合理。另一方面,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上说,客观上行为人通过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获得嫖资,主观上行为人是想通过容留、介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行为获得嫖资,而不是获得嫖资减去犯罪成本之间的差价,所以扣除成本并不合理。

其次,非法获利数额计算时应当扣除卖淫人员的分成。一方面,非法获利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认定应当与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行为人在容留、介绍卖淫活动中与卖淫人员的分成比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在违法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大小,不同于组织、引诱、卖淫罪中组织者的作用,在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中,很多卖淫人员是主动找到行为人,要求在其经营场所卖淫或者请求行为人为其介绍嫖客的。所以,在容留、介绍卖淫罪中,将嫖资中的卖淫人员所得扣除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以嫖资作为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人的非法获利数额属于重复评价。根据《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人的非法获利以及卖淫人员的违法所得均应予以没收。如果非法获利不扣除卖淫人员的分成,那么就会出现对卖淫人员的分成部分没收两次的情形,实属对同一事实进行二次评价,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胡瑾律师:我向您咨询一个案子!
我两个人合伙的店。我投资了一万五。我朋友当场被抓进去了。我过了半个月去自首的。在派出所取保候审。检察院给我的量刑建议三年。可以使用缓刑。我这个缓刑几率大吗?现在涉案金额53600。这个五万三千六里面是店里的总营业额。没有扣除技师的。就是问你们这专业的。有没有机会在法院争取到扣除技师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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